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共实施了七次特赦。1954年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大赦”和“特赦”作出规定,赦免政策的提出由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1959年8月24日,毛泽东在杭州致信刘少奇:“我想到,今年国庆十年纪念,是否可以赦免一批确实改恶从善的战犯及一般正在服刑的刑事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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