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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退市新规 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2014年10月19日 09:18
来源:凤凰网 作者: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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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新退市制度,这有望打破中国股市多年来形成的“只进不出”的局面。相比7月4日颁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的退市规则从多方面进行了修改,更具操作性,同时也更好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自《退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方通过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证监会反馈意见合计139条,其中有效意见35条。

根据市场意见,《退市意见》主要作了以下修改:首先,为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了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证监会将相关内容修改为“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次,增加了可操作性,明确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判断的原则标准。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交易所应当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同时,拟在实施中建立具体的操作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还周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例外情形。补充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下的相关安排,将有关内容修改为“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该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证监会不能重新作出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同时,还完善了“退市整理期”制度。为降低公司重组协调成本,防范投机炒作及股价异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实践中涉及重组的退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自主决定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做法纳入《退市意见》进行规范。在《退市意见》中补充规定“在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已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进行表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安排”。

此外,为便于投资者赔偿机制运行,扩大了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的情形。将《退市意见》中的“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纳入限制股份减持的范围。

张晓军表示,一些意见没有被采纳,其中有关于弱化财务类退市指标的。有意见建议,在严格执行交易类指标的同时,进一步弱化财务类标准。但考虑到“连续三年亏损”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退市意见》依然保留了这一指标。

同时,还有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司法维权诉讼制度,研究建立投资者维权基金、退市保险制度等。张晓军表示,考虑到上述意见需要完善其他法规建设,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支持有关法规制度的出台、落实。

张晓军强调,《退市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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