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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公积金缴存可办理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2015年4月24日 10:27
来源:凤凰网 作者: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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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沧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公积金贷款门槛降低,提取更加方便快捷,公积金提取后的使用范围也将进一步放宽。

根据《意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此前为一年),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由外地转入本市的缴存人,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与在原缴存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可以办理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沧州户籍的职工在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沧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沧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将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了贷款职工负担。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效率,该市积极推进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对办理完抵押登记的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内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个人申请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信息证明、购房合同、专用发票或交易契税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不仅可用于购房,也可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收据,每年度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支付的年租金总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最低生活保障。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低于10元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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