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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需承担法律责任
2014年12月12日 14:30
来源:凤凰网 作者: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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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报告称,2014年11月1日至30日期间,协会共受理投诉9宗,与10月相比增加3宗。协会近期收到关于“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的投诉咨询案件。在此,协会以下述案例提醒消费者,注意交易安全,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

案例回放

2014年1月1日,梁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出租人叶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某物业,约定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提前解除合同须赔偿违约金。同日,梁某向叶某支付押金5000元。2014年3月1日,梁某因工作调动原因,需离开广州,遂向叶某提出解除租赁关系。但叶某表示若需提前解除,押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于是,梁某为维持与叶某的租赁关系,决定将该物业进行转租。

2014年3月5日,梁某将该物业转租给胡某。但胡某在居住期间,因用电不当导致物业起火,使叶某遭受损失。事后,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梁某的租赁关系,并要求梁某承担因该物业起火所造成的损失。经审查,《租赁合同》未约定梁某有转租的权利,且梁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已获得业主叶某的同意进行转租。最后,法院判决叶某与梁某解除租赁关系,梁某须承担因该物业起火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

房地产中介协会表示,转租,是指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物业转租给次承租人的行为。《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梁某在未经叶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物业转租给胡某,其行为已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并且,胡某对该物业造成的损失,梁某应向叶某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58同城有关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承租人若要将租赁的物业进行转租的,需经出租人同意,否则不可进行转租。若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转租的,承租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此外,承租人可与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转租的相关事项,以减少因转租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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