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曲恒远询问:我于2005年在西峰区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18万元。2009年,我和妻子登记结婚,但因为家庭琐事及性格不合等因素,妻子提出离婚,但她认为房屋现在已经增值至30多万元,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婚前我买的房屋,婚后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记者连线阮磊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的升值视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系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本案中,刘某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投资行为,所以增值部分也不是投资所得收益,因此,曲恒远妻子有关房屋增值部分的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