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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黑化因信披违法违规被罚30万元
2016年7月8日 13:5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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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晚间,*ST黑化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1 号)。告知书指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黑龙江监管局决定对黑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隋继广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阅公告显示,*ST黑化于 2016 年5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黑调查字【2016】7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6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1 号)。

告知书指出,2016 年 3 月 10 日,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将黑化股份、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昊华化工总公司起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判决被告黑化股份偿还购煤款1.86亿元及债务利息等诉讼请求。2016 年 3 月 25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涉诉材料向黑化股份邮寄送达,黑化股份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签收,并加盖公司收发章。由于变更开庭审理日期,2016 年 4 月 15 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向公司邮寄传票,黑化股份于 2016年 4 月 18 日签收,并加盖公司收发章。董事长隋继广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知悉该诉讼相关情况。2016 年 5 月 6 日黑化股份发布临时公告对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件。黑化股份涉案金额1.86亿元,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披露。董事长隋继广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该重大事件后,未依照《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勤勉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黑化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传票等有关司法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黑龙江监管局决定:对黑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隋继广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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