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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
2016年6月13日 10:1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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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晚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的一份“江苏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下称“通知”)表明,根据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江苏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行为,该局要求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就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通知”称,此次自查的主要内容是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本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并要求各机构在业务开展中必须遵守以下三项规定:

一是不得与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二是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是不得通过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通知”强调,各机构应充分重视此次自查整改工作,全面梳理问题,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边查边改,并于6月24日前向该局报送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自查整改报告以及自查整改情况统计表。

该局将对各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不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自查报告报送存虚假,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机构自查整改情况该局将记入诚信档案。

据悉,此次需要自查的机构包括辖区内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代销机构、证券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期货分公司和子公司、证券期货营业部。

其中,各机构自查范围包括:辖区内法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负责本公司,子公司,子公司以设立、参股或合作、投资等公司设立的孙公司以及其他下属机构的自查工作;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本机构的自查工作;基金托管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服务机构的法人机构负责本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自查工作,非法人机构负责江苏范围内网点的工作;异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在江苏的分公司负责本公司在江苏范围内全部网点的自查工作;未设立分公司的异地证券期货营业部,各自进行自查,由一家网点负责汇总后上报。

此外,此次自查整改报告内容分别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基本形式、规模;本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基本形式;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的风险隐患;规范整改的具体措施和成效;政策建议。

对于证券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整治重点,具体要求分别包括:

不得实施垄断、不正当竞争。不得过度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严格验证客户开户身份,不能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落实客户适当性要求,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

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有效性,不得过度追求客户体验而省略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客户回访与服务工作,确保及时响应客户各项服务请求,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加强信息系统管理,维护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接入外部信息系统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不得为场外配资违法活动提供便利。

而互联网销售基金整治工作重点则分别是:

基金管理公司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合作。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互联网机构,不得擅自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

互联网机构自行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宣传推介材料应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误导、遗漏,或者违规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基金销售机构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或者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礼品、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将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应用于非公募基金销售业务。

互联网机构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规定,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或其他产品的收益,或者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等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宣传。

互联网机构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者明确揭示基金销售服务主体、风险及产品名称等信息,或者以理财服务等名义代替基金产品名称。

通知”强调,上述所称“基金”均对公募基金,对于私募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律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也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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