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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备案管理办法落地:重大事项处置结果需5日内备案
2014年12月25日 10:06
来源:凤凰网 作者: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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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版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关键一步尘埃落定。

1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配套规则,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此次《管理办法》的发布,是基金业协会根据此前《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工作,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风险控制等实施自律管理,并对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事实上,本月15日,基金业协会便向券商等机构下发了《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经过近10天的协商,并于12月24日公布最终版本。

记者对比《管理办法》及其征求意见稿发现,除“重大事项报告”及“减轻处分”两条外,其他条款几无调整。重大事项报告方面,征求意见稿仅仅“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于重大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而《管理办法》则要求对重大事项的处置结果也进行备案,要求“重大事项处置完毕后,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处置措施及处置结果”。

一位券商固收部人士表示,对重大事项的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的备案,将使基金业协会有能力为其会员机构提供协助,“相当于积累起一个案例库,以后有类似的案例发生时,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以往的处置办法给机构提供建议”。

此外,征求意见稿的“减轻处分”条款要求“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积极主动采取补偿投资者损失、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减轻对其的纪律处分”,而《管理办法》则增加了限制条件,只在“因涉嫌违规等情形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才适用上述“减轻处分”条款。

“这样的规定才合理,因为还有市场行情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下肯定不应该让机构来承担。”上述券商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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